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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党建动态 -- 镶黄旗制定《违反财经纪律发放各类奖金、补贴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镶黄旗违反财经纪律发放各类奖金、补贴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杜绝乱发钱物,鼓励举报各类奖金、补贴发放中的违规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关于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9〕28号)和旗委、政府《关于严格请销假制度严禁节日期间发放各类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镶党发〔2010〕2号)文件要求,经旗纪委常委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指旗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违反规定发放各类奖金、补贴行为的有功人员,发放奖金以资鼓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旗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旗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的信访举报,并负责牵头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旗纪检检察机关在实施奖励时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及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情况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属于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举报奖励:
  1、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和实物。
  2、多头发放考核奖等有关奖金。凡列入旗委、政府考核范围的部门、单位,其奖金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占。
  3、擅自或违规出借资金,公款私存;各类收入不按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或将单位收入转入其他帐户进行发放,或以出境、国内旅游方式变相为职工搞福利。
  4、不按经费报销标准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支出,有乱支、滥用、铺张浪费现象。
   第六条 举报违反财经纪律发放各类奖金、补贴行为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按照实际追缴补贴额的5%实施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举报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八条 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一案实施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结后,将简要案情报旗委并将奖励举报人和奖励金额情况报旗委批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会议记录、奖金发放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旗纪检监察机关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对经查实的违反财经纪律发放各类奖金、补贴行为的处理:
  1、由旗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追回的奖金补贴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国库。
  3、按照镶党发[2010]2号文件精神,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29 15: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