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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布鲁氏菌病防控防治实施方案(试行)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为有效控制布病在我旗的发生和蔓延,加快布病检疫净化工作进程,彻底消除传染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布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布鲁氏杆菌防控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奶牛布鲁氏杆菌、结核病净化方案》、《锡林郭勒盟2008-2010年畜间布病防治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苏木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通过采取“免疫、检疫、监测、消毒、预防、治疗”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消除布病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带来的危害。

二、防治原则

(一)分类与分区相结合。按照布病的发生和流行范围进行分区,实施分类指导和达标升级制度,逐步压缩未控制(疫区),稳定扩大控制区。

(二)免疫与监测相结合。对辖区内的易感成幼畜全部进行灌服免疫,奶牛和种公畜全部监测不免疫,扑杀病畜和阳性畜。高度重视布病免疫工作,由兽医人员和嘎查防疫员实施免疫,不准向养畜户发放疫苗,凡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地区,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检出的布病阳性牛和病牛要坚决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和流通环节,并对畜主按牛市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检出的布病阳性羊(山羊)和病羊(山羊)采取扑杀淘汰处理措施。

(三)检疫与监督相结合。加大流通环节的监督力度,运出运入旗境的易感动物必须实施强制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按照要求对全旗牛、羊进行全面检疫,对检出的阳性畜全部予以扑杀。加强对引进牲畜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染疫牲畜的流动。

(四)预防与治疗相结合。加强监测、通报工作,掌握人间布病疫情动态、流行规律,为预测布病流行趋势、制定防治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布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大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防治布病知识的知晓率和防治人员岗位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实用技术和操作技术。确诊为布病的患者,实行立即进行治疗方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三、防控目标

根据目前全旗布病防控情况,确定规划目标为:2009年—2012年达到控制区标准;2012年—2014年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2014年—2015年全部达到净化标准。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防控指导力度,成立全旗布病防控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周金桩       (旗委书记)

副组长:赛         (旗委副书记)

            敖特根巴特尔(政府副旗长)

            萨仁托雅     (政府副旗长)

  员:清乌宁       (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图门太       (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政府办主任)

            吴海军       (旗委办副主任)

         (宣传部副部长、文体广电局局长)         

胡日查       (农牧业局局长)

            李永宏       (卫生局局长)

韩金刚       (交通局局长)

乌力吉巴图   (民政局局长)

巴特尔       (扶贫办主任)

朝伦巴特尔   (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陶晓东       (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局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卫生局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

斯琴巴特尔   (农牧业局副局长、兽医局局长)

郭海滨       (新宝拉格镇镇长)

宝贵拉       (巴音塔拉镇镇长)

宝力道       (文贡乌拉苏木苏木长)

布和巴特尔   (旗动物疫控中心主任)

青格勒图     (旗动监所所长)

领导小组分别在疾控中心和兽医局下设人间布病防控防治办公室和畜间布病防控防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呼和、斯琴巴特尔兼任,工作人员从疾控中心、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抽调。

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各项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定时召开布病防控防治专题会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疫情信息,保障人畜布病监测、救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主要措施

(一)行政措施

1、完善组织机构设置。各苏木镇、嘎查要相应成立布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畜牧、卫生防疫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全旗人间和畜间布病防控防治工作。

2、落实各项防控防治措施。狠抓以畜间免疫为主,监测、检疫、处罚和预防、治疗相结合的综合防控防治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迅速控制传染源,遏制人间布病发病持续上升的局面。

3、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安排人间、畜间布病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及人员培训、种畜检测、患畜扑杀补贴经费等相应的配套经费。根据《锡林郭勒盟2009年牲畜布病防治工作安排》要求,按日历年度牲畜头数,每只羊投入1.00元,确保免疫、检疫、监测、消毒及扑杀病畜等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结合落实2009年政府承诺的九件实事,为全旗牧区45岁以上参合牧民免费进行布病体检,并将布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慢性病报销范畴,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

4、强化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完善疫情预测预报制度和手段,及时分析布病监测信息;发生疫情时,卫生、农牧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相互通报疫情信息。

5、强化布病防控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防治技术培训,普及布病防治知识,增强养畜户、畜产品加工、收购等相关生产单位和检疫、检测、配种人员的防护意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意识。加强布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慢性布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6、建立健全惩戒教育制度。相关专业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检验、检疫制度,规范从外地引进牲畜的报告制度,严防病畜运入,消除布病传入隐患,遏制布病发生和蔓延。从今年起,将布病防治工作列入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的年终实绩考核范围,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惩戒教育,并追究相关部门、苏木镇、嘎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技术措施

1、人间布病防控防治技术措施:

(1)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将旗疾控中心定为专治布病患者的医疗救治机构,设立专门的布病门诊,负责布病患者的监测、治疗和健康教育。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时可聘请外地专家或本旗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布病专科治疗。有合并症的患者可转到外地或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接受治疗。

(2)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旗疾控中心全面负责全旗医疗机构防保人员和苏木镇防保人员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知识培训、布病患者的监测、检查、治疗和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临床医务人员特别是牧区医务人员对布病的诊治水平和宣传能力。

(3)加强治疗工作。经体检血清学检测,确诊为布病的患者,立即进行治疗,防治转为慢性病,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同时,聘请有经验的中、蒙医专家研究和加强治疗工作,规范治疗程序,提高治疗效果,达到彻底治疗的目的。

(4)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卫生部门对全旗布病患者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跟踪服务和诊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畜间布病防控防治技术措施:

(1)免疫。采用布病猪Ⅱ号疫苗,在配种前对辖区内的易感成幼畜(奶牛、种公畜除外)全部进行灌服免疫(每年6月份进行免疫,要使用蒸馏水或生理盐水稀释疫苗),免疫密度达到100%。要结合实际,足量定购疫苗,及时下发到基层并组织开展免疫工作。

(2)监测。一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畜牧、兽医部门结合春防和接羔保育工作,对旗内畜间布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畜主、畜种、数量、品种、配种时间以及畜间感染、流产、空怀、死胎情况等,逐项详细登记、分析,确定布病疫情分布范围和流行程度,掌握布病流行规律和特点。二是病原学监测。①在流产季节,收集流产胎儿和流产畜阴道分泌物开展监测工作。②人间对急性期病人做血培养,分离病原菌。③血清学监测。对未免疫的5月龄以上羔羊和8个月龄以上犊牛或免疫一年后的育龄羊、牛,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疫情报告情况进行血清学监测,奶牛、种公畜全群检测。进一步加强屠宰牲畜的监测,对阳性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查明产地,进行疫源调查。从旗境外引进(包括购买、走场、承包等各种形式)的牲畜,100%进行检测,并对阳性畜全部进行扑杀处理。

(3)检疫。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工作,依法严把检疫关,特别是异地引进的动物,要严格执行报批报检制度,对未经报批报检引进的易感动物全部进行血清学检测,检出的阳性畜无偿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布病患畜进入流通领域,严厉打击、处罚私自买卖和转移病畜的行为,收购、调运、引进、屠宰牲畜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出证、验证。

(4)消毒。开展经常性消毒工作,由动物防疫部门组织供应有效消毒剂,对污染场地、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形成制度,特别是做好接羔期间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的消毒工作,保障牧民和畜产品加工人员的健康。

(5)隔离。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区域,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6)无害化处理。对患病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7)人员防护。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病的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8)档案管理。在开展布病防治工作的同时,做好年度和各阶段免疫、监测、扑杀工作记录,将调研、督查、验收情况全部进行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9)技术培训。年内参加盟对旗县布病防控人员培训的同时,要对苏木镇和嘎查防疫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重点培训布病免疫、监测、防控等技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培训和巡回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六、职责分工

卫生局:负责指导全旗人间布病监测治疗工作,组织各医疗单位在辖区内进行布病监测治疗工作,确保人间布病防控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疾控中心:负责全旗人间布病防控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及布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全旗人间布病流行病学的调查、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等工作,为预防控制人间布病提供有效的防控资料,并及时进行血清检测。收集、汇总和分析监测资料,上报监测总结。建立重点地区监测点和疫情通报制度,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工作,主动搜索,了解家畜的检验、免疫和阳性畜情况,掌握布病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

各级卫生专业机构:协助做好人间布病监测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反馈疫情动态,并协助做好急、慢性布病患者诊断治疗工作。

兽医局:负责全旗范围内牲畜布病净化方案的具体实施、牲畜布病检测净化部署、监督检查及达标考核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牲畜布病净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师资培训,检测诊断液及疫苗的组织供应,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污染场所的消毒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奶牛健康合格证》、《奶牛健康档案》、《布病病畜扑杀证明》的审核、发放、监督管理,阳性畜扑杀淘汰处理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协同工商、食品药品、质监、卫生等部门,做好动物检疫、牲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和动物流通监管工作,确保疫畜及其产品不流向市场。

财政局:负责人间、畜间布病净化工作的经费筹集和落实,全力保障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疫情处理等防检疫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确保牲畜防检疫监督和阳性畜扑杀配套经费及时到位,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宣传部、文体广电局:负责布病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普及布病防治知识,使更多的群众能够了解到布病的危害,强化和提高养殖户特别是高危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的意识。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嘎查(社区)委员会:负责防控工作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牧户密切配合兽医、防疫工作人员,对拒防牧户进行协调动员,保证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生疫情时,积极组织广大群众、配合兽医、防疫人员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扑灭疫情。

各苏木镇兽医人员:负责全面落实分片负责区域内的动物布病免疫、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疫情普查、产地检疫等工作。要密切监督本苏木镇牲畜流动情况,一旦发现从外地流入牲畜情况,要及时向旗兽医部门报告。开展免疫工作过程当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疫苗留给牧户。如发现给牧户留疫苗及从外地流入牲畜、疫情等情况而知情不报者,每出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罚款,以上情况在本苏木镇范围内每累计出现5次时,对苏木镇兽医站站长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嘎查防疫员:协助苏木镇兽医人员完成布病免疫、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疫情普查、产地检疫等工作的同时,负责做好疫情观察报告、动物流动观察等工作。在开展免疫工作过程当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疫苗留给牧户。同时要密切观察本嘎查牲畜流动情况,一旦发现从外地流入牲畜情况,要及时向苏木镇兽医人员或旗兽医部门报告。如果有给牧户留疫苗,发现从外地流入牲畜、疫情等情况而知情不报者,每出现一次将处以200元的罚款,以上现象在1个嘎查范围内累计出现3次时,将扣去本嘎查防疫员全年效益工资,累计出现5次时,将扣去本嘎查防疫员全年基础工资合效益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

牧民群众:发现疫情时,要及时向兽医人员或嘎查防疫员报告,并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顺利完成各项防控工作。牧户有权利对兽医人员和防疫员工作进行监督,并在防控工作中给牧户留疫苗的兽医人员和防疫员进行举报,将举报情况核实后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的奖励。牧户从外地引进牲畜时,必须向苏木镇或旗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引进,并要持有输出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消毒、免疫、非疫区等相关证明手续,引进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免疫、隔离措施。牧户未经报检报批、检疫引进牲畜时,将依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若出现和散播疫情时,将对全群畜全部进行无偿扑杀、无害化处理,因散播疫情造成的损失由牧户全部承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5 1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