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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镶黄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模范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工作机制,认真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加强旗委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发[1996]6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和旗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镶黄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旗委是党在镶黄旗地区的政治核心组织,担负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镶黄旗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富民与强旗并重原则,坚定不移地把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当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采取“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六)对各党组、党委以及各类行政会议作出的决定,凡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违绝大多数人民意愿的、有违行政决策程序的,旗委常委会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立刻纠正,保证党和人民的事业健康发展。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旗委常委会向旗党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委会的决议,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议事决策范围是: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镶黄旗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召开镶黄旗委全体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这些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通过的决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全委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全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决定和部署。
   (四)研究审定以旗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代表旗委发表的重要报告、讲话和重要文章。
   (五)定期听取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统战委员会、政法委工作汇报,听取人武部、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对他们提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民群众团体的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对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建议作出决定。
   (七)对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作出决策,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负责向盟委报告情况。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推荐、提名、奖励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讨论需报请盟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九)听取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就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负责处理旗委日常工作。
   (十一)对必须由常委会研究的其他问题作出决定。
   三、领导制度
   (一)旗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旗委书记主持旗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旗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抓好政府党组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
   (三)旗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旗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旗委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旗委常委对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同时,要主动从旗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
   (五)旗委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旗委书记在重大人事任免、调整、调动的问题上,事先和副书记进行坦率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旗长在实施重大项目、调动大额资金、新上重点工程等问题上事先向旗委书记汇报,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党管人才的原则,在人事调动工作上实行“旗委管编制、政府选人才”办法,强化编制管理,坚持公开考聘制度,促进公平效率。担任旗委办公室主任的常委负责旗委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
   (六)旗委常委会内部要加强经常性沟通。在届内,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常委分管工作的汇报,也可通过召开常委会议、专题办公会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常委要定期向常委会进行述职。健全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经常性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一般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交流,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采取通气、通报以及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
   (七)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对下级党委委员的经常性考察和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认真执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常委会成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四、会议制度和要求
   (一)旗委书记主持常委会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常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旗委书记确定。
   (二)旗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议议题。涉及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各常委要及时提交报告。旗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上报、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经旗委办公室汇总,报旗委书记确定。
   (三)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四)常委会议制定重要政策措施,拟订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凡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事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协调沟通。重大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意见。
   (五)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六)常委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召开常委会议时,常委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报书记批准。
   (七)旗人大常委会和旗政协委员会党组书记列席旗委常委会议。讨论政府全局工作时,副旗长、旗长助理、监察局局长列席;涉及政府专项工作时,有关副旗长、旗长助理、监察局局长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常委会议的议题和工作需要,由旗委书记确定。未经批准,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八)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常委。会议重要议题的汇报材料应在会前送旗委常委阅知,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送达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九)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常委必须表明对所讨论问题的立场、原则和意见。在民主基础上要高度集中,会议决定以旗委书记最终集思广益、归纳总结的意见为准。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十)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之后,全体常委必须带头贯彻执行。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旗委书记负责及时向盟委书记如实汇报常委会讨论情况,听取指示;同时,也支持常委对旗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通过正当渠道上报盟委、行署主要领导。
   (十一)常委会议由旗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内容,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常委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公示)的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公示)。决定的实施,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决定事项和分管领导的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旗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十二)旗委常委要带头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常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将秘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常委会议记录或录音录像的借阅、复制,必须经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审定,报书记批准。
   五、附则
   (一)将执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情况作为旗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一项内容对照检查。
   (二)本议事决策规则由旗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2010年2月3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2-05 15: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