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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镶黄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旗投资兴业,结合镶黄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除我旗党政领导班子、人大、政协正职、招商引资具体职能部门及个人以外的,引入旗外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建设各类鼓励项目中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和法人均视为中介人,并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职能部门在本行业内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起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和奖励形式。奖金按照引资项目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新增投资实际到位额计算,以现金或等值物质奖励形式,按以下标准给予:

(一)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资源型项目按引资总额的0.6%、非资源型项目按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0万元)的,资源型项目按引资总额0.8%,非资源型项目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三)引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不低于引资总额的1.2%的奖励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四)对于以商招商,除按上述标准进行资金奖励外,同时将引资中介企业列入我旗重点扶持发展对象,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生产扶助资金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五)对于非我旗常住户籍的中介人,除按上述标准进行资金奖励外,有相关需要的,在迁入户籍、子女就学、入托等事务上,享受我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确认依据(旗相关部门现场审查认可前):

    1、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建设费用发票和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进行确认。外币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2、以实物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购进实物发票、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各方协议(合同)。

    3、盟外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种植、养殖型的一般性农牧业开发项目,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需出具协议书或合同书。

    4、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当年加工费完成额按引进原材料、配件和初级产品计算招商引资额,凭结算单进行确认。

    5、单体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依据,综合开发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的建设分期划分为依据。

    6、引资中介人要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属地招商主管部门入档备案,以备查验。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列入旗外资金奖励范围:

    1、受旗外单位委托代售的商品。

    2、用于抵顶旗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3、旗外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4、旗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5、旗内企业翻牌后,以盟外投资者身份,在原地点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的项目。

6、招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不属于旗外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登记及审批程序:引资项目确定落地后,投资法人需及时向旗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确定引资中介人,提供中介人和投资者身份证明、项目批复立项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计划等材料,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项目开工后,中介人每季度必须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引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季度实施查验,定期入档,作为认定奖励的依据。项目竣工后由招商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资中介人提交有项目法人签字和项目单位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投资(法人)、引资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中介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书复印件等;

4、直接投资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

6、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固定资产建设费用发票复印件;

8、根据具体情况及项目类型,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招商局接到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经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提交旗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确认组现场审查认可后,对引资奖励项目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条  对已经初步评审的项目,经有关部门研究认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政府下达兑现奖金通知,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或等值物资拨付给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由政府组织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向引资中介人集中兑现奖金或等值物资。

第十一条  引资中介人应依法交纳引资中介奖金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石油勘探、天然气、风电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镶黄旗招商局负责解释,认定结果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6-19 07:46:00